重磅!生態環境部發文:防水行業將開展績效分級,制定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(附具體減排措施)
日前,生態環境部在《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》(環辦大氣函〔2019〕648號)基礎上,修訂完成《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技術指南(2020年修訂版)》(環辦大氣函〔2020〕340號),擴大績效分級行業范圍,完善相關指標和減排措施,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。
針對防水行業將開展績效分級,制定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如下:
適用范圍
適用于以瀝青或類似材料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業企業。橡膠防水卷材企業參照橡膠制品制造行業績效分級,塑料類防水卷材不參與績效分級但需執行相應減排措施。
減排措施
1、A級企業:鼓勵結合實際,自主采取減排措施。
2、B級企業:
黃色預警期間: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橙色預警期間:停產50%,以生產線計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紅色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3、C級企業:
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注:以上A、B、C類為以瀝青或類似材料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業企業
4、塑料類防水卷材企業:
黃色預警期間: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橙色預警期間:停產50%,以生產線計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紅色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文件相關內容摘要
目的意義:為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、科學治污、依法治污,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,在《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》(環辦大氣函〔2019〕648號)基礎上,對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技術指南進行修訂,擴大績效分級行業范圍,完善相關指標和減排措施。
基本原則:堅持底線思維有效應對;堅持突出重點精準減排;堅持績效分級差異管控;堅持措施可行有據可查。
總體要求:全面推行重點行業差異化減排措施;繼續執行企業績效分級“短板原則”;嚴格保障類企業審核程序;視情減少對小微涉氣企業的管控措施;嚴格運輸環節源頭管控要求;規范應急減排清單上報機制。
重污染天氣建筑防水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
生產工藝
1、主要生產工藝:瀝青及其他輔料計量、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、覆膜或礦物粒料、冷卻、收卷、包裝入庫。
2、主要原輔材料:瀝青、改性劑、基礎油、填料、胎基布、隔離膜等。
3、主要能源:天然氣、液化石油氣、電、生物質、煤、柴油等。
圖22-1 瀝青防水卷材生產工藝流程圖
主要污染物產排環節
1、PM:主要來自物料輸送、粉料投加過程,以及導熱油爐。
2、SO?、NOx:主要來自導熱油爐。
3、VOCs:主要來自瀝青儲罐卸料及儲存過程、配料、改性及浸油涂布等生產工序。
4、瀝青煙:主要來自瀝青儲罐、瀝青改性、浸油涂布等。
減排措施
1、A級企業:鼓勵結合實際,自主采取減排措施。
2、B級企業:
黃色預警期間: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橙色預警期間:停產50%,以生產線計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紅色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3、C級企業:
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注:以上A、B、C類為以瀝青或類似材料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業企業
4、塑料類防水卷材企業:
黃色預警期間: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橙色預警期間:停產50%,以生產線計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紅色預警期間:停產;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(含燃氣)進行運輸。
核查方法
1、電(氣)量分析:調取企業用電(氣)量情況,分析歷史預警期間電(氣)量變化,比對采取減排措施期間的用電(氣)量是否有下降趨勢。
2、現場核查:(1)主要檢查在預警期間企業是否按照應急減排措施要求執行;(2)重點核查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等生產設施的停產情況。
3、臺賬核查:(1)主要檢查預警期間,企業是否按照應急減排措施要求執行;(2)重點核查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等工序主要生產設施開停機記錄表或員工工作簽到表;(3)核查原料用量、庫存量、使用記錄;(4)核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開停機記錄表,包括吸附等物質采購量(發票)、填充時間、運行巡檢等記錄;(5)若有在線監測設施的,核查在線監測數據。
4、運輸核查:具體參照《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移動源應急管理技術指南》進行車輛核查。
附:涉及的部分術語定義
密閉:是指物料不與外界環境空氣接觸,或通過密封材料、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。
封閉:是指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、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,設置的門窗、蓋板、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。
揮發性有機物(VOCs):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,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。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,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)、非甲烷總烴(NMHC)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。
非甲烷總烴(NMHC):是指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,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,以碳的質量濃度計。
無組織排放:是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,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,以及通過縫隙、通風口、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(孔)的排放等。
VOCs物料:是指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,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。本標準中的含VOCs原輔材料、含VOCs產品、含VOCs廢料(渣、液)等術語的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。
吸附法VOCs治理技術:是指利用吸附劑(活性炭、活性碳纖維、分子篩等)吸附廢氣中的VOCs污染物,使之與廢氣分離,簡稱吸附技術,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技術、移動床吸附技術、流化床吸附技術、旋轉式吸附技術。
燃燒法VOCs治理技術:是指通過熱力燃燒或催化燃燒的方式,使廢氣中的VOCs污染物反應轉化為二氧化碳、水等物質,簡稱燃燒技術,主要包括熱力燃燒技術(TO)、蓄熱燃燒技術(RTO)、催化燃燒技術(CO)、蓄熱催化燃燒技術(RCO)。
冷凝法VOCs治理技術:是指將廢氣降溫至VOCs露點以下,使VOCs凝結為液態,并與廢氣分離,簡稱冷凝技術。
袋式除塵技術:是指利用做成濾袋的纖維織物的過濾作用對含塵氣體進行凈化。
電袋復合式除塵技術:是指將電除塵技術和袋式除塵技術結合的組合除塵技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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